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實按毛豬承銷人所繳保證金額度控管可購買豬隻數量,潛存交易風險,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收取足額保證金,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肉品市場公司)未落實承銷人承購豬隻繳納保證金控管機制,對於部分承銷人承購豬隻數量超過保證金換算可購豬隻數量,仍予以交易,增加營運風險並對其他承銷人不公平,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收取足額承銷保證金,並確實執行交易信用控管機制,減少呆帳風險,以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
肉品市場公司為臺南市政府投資之事業機構,辦理家畜拍賣、屠宰、分切加工等事業,且以毛豬交易為大宗。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承銷人承購農產品,應於成交日起3日內向市場付清貨款,市場應於成交日起3日內付清貨款於供應人。肉品市場公司提供毛豬交易平台,如承銷人未按時付清貨款,該公司擔負依限支付貨款予供應人之責任。該公司為降低承銷人倒帳風險,依承銷人登記暨管理要點及毛豬承銷貨款繳款辦法,要求承銷人依每日欲承購毛豬頭數計收每頭8,000元保證金;如欲超額承購,應先繳足保證金,始得承購。臺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查核發現,該公司安南場每日成交毛豬約1,100頭,部分日數有承銷人承購超過所繳保證金可承購之豬隻數量,如某2承銷人於107年10月分別進場交易25及26天,卻分別有14及24天超額承購豬隻,最多分別超購逾21及97頭,合計118頭,占該場當日成交量1,101頭之10.72%,潛存發生重大呆帳風險,經於108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肉品市場公司已要求該2承銷人於108年5月間繳納足額承銷保證金,並透過毛豬拍賣系統就承銷人保證金餘額設定可承購數量上限,若超額購買則無法通過交易,經追蹤上開業者繳足保證金後一個月(迄108年6月19日)該場交易情形發現,各承銷人交易豬隻均未逾保證金可購買豬隻數量,落實交易授信控管機制,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
肉品市場公司為臺南市政府投資之事業機構,辦理家畜拍賣、屠宰、分切加工等事業,且以毛豬交易為大宗。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承銷人承購農產品,應於成交日起3日內向市場付清貨款,市場應於成交日起3日內付清貨款於供應人。肉品市場公司提供毛豬交易平台,如承銷人未按時付清貨款,該公司擔負依限支付貨款予供應人之責任。該公司為降低承銷人倒帳風險,依承銷人登記暨管理要點及毛豬承銷貨款繳款辦法,要求承銷人依每日欲承購毛豬頭數計收每頭8,000元保證金;如欲超額承購,應先繳足保證金,始得承購。臺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查核發現,該公司安南場每日成交毛豬約1,100頭,部分日數有承銷人承購超過所繳保證金可承購之豬隻數量,如某2承銷人於107年10月分別進場交易25及26天,卻分別有14及24天超額承購豬隻,最多分別超購逾21及97頭,合計118頭,占該場當日成交量1,101頭之10.72%,潛存發生重大呆帳風險,經於108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肉品市場公司已要求該2承銷人於108年5月間繳納足額承銷保證金,並透過毛豬拍賣系統就承銷人保證金餘額設定可承購數量上限,若超額購買則無法通過交易,經追蹤上開業者繳足保證金後一個月(迄108年6月19日)該場交易情形發現,各承銷人交易豬隻均未逾保證金可購買豬隻數量,落實交易授信控管機制,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農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