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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民國107年度總預算,部分編列項目與法令規定未盡相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減列或凍結相關經費支出並加強控管

鄉鎮市總預(決)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鄉鎮市總預(決)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審計部所屬地方審計處室檢視各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民國(下同)107年度總預算,核有部分預算編列項目與法令規定未盡相符等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另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督促各該市縣政府加強辦理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業於辦理追加(減)預算時減列或凍結相關經費支出,以維護地方財政秩序與紀律。
107年度臺灣省11縣及福建省金門、連江2 縣等13 縣所轄198個鄉鎮市,綜計編列歲(收)入預算533億8,980萬元、歲(支)出預算597億2,527萬餘元;另4直轄市所轄6 個山地原住民區,綜計編列歲入預算18億6,089萬餘元、歲出預算19億7,129萬餘元。經審計部地方審計處室檢視各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107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核有部分預算編列項目與法令規定未盡相符等情事,計有12市縣所轄118鄉鎮市區共490項,業經審計部相關地方審計處室函請各該管市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本自治監督權責督促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妥適處理;另經審計部於107年6月11日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督促市縣政府加強辦理所轄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之考核,以健全地方預算之控管。
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7年7月5日函請各該市縣政府加強督促所轄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規定妥處,嗣後避免類此缺失重複發生,並將連續3年度未改善者列為重點查處對象,或促請各公所落實執行,並視自身財政能力檢討編列預算。嗣經審計部地方審計處室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7年12月底止,各該公所已於追加(減)預算時減列或凍結相關經費支出計892萬餘元,並持續控管預算編列。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第二課
被審核機關: 各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民國107年度總預算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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