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鹿港鎮公所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間有堆置大量雜物,或部分設施損壞未修復或遭占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督促廠商清除,並修復相關設施及排除占用,落實公產管理維護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鹿港鎮公所(下稱鹿港鎮公所)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或有地下1樓避難室遭堆置大量雜物,停車格及外圍亦遭占用及放置廢棄物,或部分設施損壞未修復,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督促委外廠商清除雜物,並修復相關設施及排除占用,另建立每月定期稽查機制,落實公產管理維護。
彰化縣鹿港鎮公有停一立體停車場及公所前地下停車場分別於民國(下同)87年4月25日及86年11月10日建造,工程造價5,204萬餘元及1,546萬餘元,各為地上7層與地下1層立體停車場,及地下2層停車場,提供164個及86個停車格位。彰化縣審計室於105年5月查核發現,上揭2處停車場於98年1月至111年5月間委外經營管理,其中停一立體停車場地下1樓避難室遭委外廠商放置5座養魚設備、紐澤西護欄、電腦及冷氣等廢棄物品;騎樓則堆置水塔、瓦斯桶及油桶等物品,影響避難功能及公共安全,經於105年6月15日函請檢討改善。復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該2處停車場之滅火器、消防栓、緩降機等消防設施均於107年4月過期或損壞,且停一立體停車場4、5樓上坡車道破損、部分照明設施無法開啟、部分停車格遭機車占用、停車場外圍遭民眾擺攤或放置大量植栽及廢棄物,經再於108年5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鹿港鎮公所已督促委外廠商於105年9月6日清除停一立體停車場之危險物品等,維護避難功能及騎樓通行安全,並於108年7月間完成消防、照明、停車場坡道改善及排除占用,另建立每月定期稽查機制,落實公產管理維護。
彰化縣鹿港鎮公有停一立體停車場及公所前地下停車場分別於民國(下同)87年4月25日及86年11月10日建造,工程造價5,204萬餘元及1,546萬餘元,各為地上7層與地下1層立體停車場,及地下2層停車場,提供164個及86個停車格位。彰化縣審計室於105年5月查核發現,上揭2處停車場於98年1月至111年5月間委外經營管理,其中停一立體停車場地下1樓避難室遭委外廠商放置5座養魚設備、紐澤西護欄、電腦及冷氣等廢棄物品;騎樓則堆置水塔、瓦斯桶及油桶等物品,影響避難功能及公共安全,經於105年6月15日函請檢討改善。復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該2處停車場之滅火器、消防栓、緩降機等消防設施均於107年4月過期或損壞,且停一立體停車場4、5樓上坡車道破損、部分照明設施無法開啟、部分停車格遭機車占用、停車場外圍遭民眾擺攤或放置大量植栽及廢棄物,經再於108年5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鹿港鎮公所已督促委外廠商於105年9月6日清除停一立體停車場之危險物品等,維護避難功能及騎樓通行安全,並於108年7月間完成消防、照明、停車場坡道改善及排除占用,另建立每月定期稽查機制,落實公產管理維護。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第二課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