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健保第六類被保險人未依適法身分投保,經審計機關促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查明妥處,已輔導改依適法身分投保,並增加健保費收入及減省政府補助支出
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等健保第六類被保險人疑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情事,經函請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查明妥處。健保署業已輔導529人改依適法身分投保,估計每年增加健保費收入及減省政府補助支出合計1,204萬餘元。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健保被保險人依職業別身分類別分為6類15目,應自付之保險費比率各有不同,舉如第一類第二目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其健保費由民眾、雇主及政府各負擔30%、60%及10%。其中第六類第一目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其被保險人應付之保險費每月1,249元,全數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編列預算補助,另其眷屬之保險費,退輔會亦補助70%,餘30%由被保險人自付。惟若民眾具有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則不得以第六類身分加保。審計部為瞭解以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等健保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有無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情事,經就相關資料比對結果發現,部分有一定金額以上之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或營利所得,可能為受僱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雇主等第一類被保險人,疑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情事,經函請健保署全面清查依規定妥處。
案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健保署業已輔導529人改依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估計每年可增加健保費收入452萬餘元,並可減省退輔會補助保險費支出752萬餘元,合計1,204萬餘元。另健保署並定期辦理保險對象適法身分投保之專案查核,以提升民眾投保身分之正確性。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健保被保險人依職業別身分類別分為6類15目,應自付之保險費比率各有不同,舉如第一類第二目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其健保費由民眾、雇主及政府各負擔30%、60%及10%。其中第六類第一目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其被保險人應付之保險費每月1,249元,全數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編列預算補助,另其眷屬之保險費,退輔會亦補助70%,餘30%由被保險人自付。惟若民眾具有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則不得以第六類身分加保。審計部為瞭解以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等健保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有無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情事,經就相關資料比對結果發現,部分有一定金額以上之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或營利所得,可能為受僱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雇主等第一類被保險人,疑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情事,經函請健保署全面清查依規定妥處。
案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健保署業已輔導529人改依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估計每年可增加健保費收入452萬餘元,並可減省退輔會補助保險費支出752萬餘元,合計1,204萬餘元。另健保署並定期辦理保險對象適法身分投保之專案查核,以提升民眾投保身分之正確性。
發布單位:
第三廳第二科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施政主題細項:
勞健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