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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勝利等6座自來水廠淨水場站,遲未取得廢水排放許可,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全部取得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符合環保法規,減少對生態環境之污染

連江縣勝利淨水場廢水沉澱槽
連江縣勝利淨水場廢水沉澱槽
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下稱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連江縣自來水廠(下稱自來水廠),經管勝利等6座淨水場站,遲未完成污水處理設施建置,嚴重耽延後續廢水排放許可證取得,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全部取得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符合環保法規,減少對生態環境之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復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事業申請許可證之時機,為廢(污)水處理設施或海洋放流管線設置完成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前。基隆市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查核發現,自來水廠經管之勝利等5座淨水場及東莒供水站,據防治許可證登記每日核准排放水量合計為280立方公尺,推估全年排放量為10萬餘立方公尺,惟截至106年3月13日尚未完成污水處理設施建置,致未能依上開法令規定取得廢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經於106年5月15日函請檢討改善,並於取得排放許可前加強水質監測。
嗣經基隆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自來水廠自106年5月起積極辦理相關設施建置工程,於108年2月全面完成各淨水場(或供水站)污水處理設施建置,取得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符合環保法規,減少對生態環境之污染。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第三課
被審核機關: 連江縣自來水廠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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