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實施公車駕駛人員酒精濃度檢測,惟僅於當日第1班次實施,後續班次未再檢測,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增加行車前檢測,維護行車及民眾生命安全
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下稱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下稱車船處)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對公車駕駛人員於行車前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惟該處駕駛人員每日排班出勤2至7班次,僅於第1班次進行酒精濃度檢測,後續出勤班次行車前均未檢測,影響行車安全,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增加駕駛人員行車前檢測措施,維護行車及民眾生命安全。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5項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於駕駛人行車前,應對其從事酒精濃度測試,檢測不合格者,應禁止其駕駛。車船處爰規定各駕駛人員於當日第1班次行車前至調度室辦理酒精濃度檢測,澎湖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間查核發現,該處公共汽車駕駛人員62人,每日排班出勤2至7班次,駕駛人員出勤時間非連續,惟後續班次行車前未再進行酒精濃度檢測,經於108年5月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澎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車船處自108年7月起已於公車總站增置酒精濃度測試器,由公車駕駛人員於每次行車前進行酒精濃度檢測,並作成紀錄以供查驗,展示駕駛人員行車安全意識,維護行車及民眾生命安全。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5項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於駕駛人行車前,應對其從事酒精濃度測試,檢測不合格者,應禁止其駕駛。車船處爰規定各駕駛人員於當日第1班次行車前至調度室辦理酒精濃度檢測,澎湖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間查核發現,該處公共汽車駕駛人員62人,每日排班出勤2至7班次,駕駛人員出勤時間非連續,惟後續班次行車前未再進行酒精濃度檢測,經於108年5月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澎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車船處自108年7月起已於公車總站增置酒精濃度測試器,由公車駕駛人員於每次行車前進行酒精濃度檢測,並作成紀錄以供查驗,展示駕駛人員行車安全意識,維護行車及民眾生命安全。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