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惟尚未確認免盡職審查及申報之低風險金融機構,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已公告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以提升盡職審查執行效能
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已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16日發布施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作業辦法),惟截至107年3月底止,該部仍未依CRS作業辦法規定,確認免盡職審查及申報之低風險金融機構,經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該部業已公告訂定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有利提升盡職審查執行效能。
財政部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訂定發布CRS作業辦法,規範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應依限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並自109年起,於每年6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俾利財政部進行國際間稅務用途之資訊交換,提升跨國反避稅效益。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考量盡職審查成本效益,於CRS作業辦法第3條第6款規定,經該部公告為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之金融機構,得免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經查財政部雖已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規定,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研議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之金融機構名單,惟迄107年3月底止,仍未定案,經於107年6月7日函請該部研謀妥處,以提升盡職審查執行效能。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已於107年11月27日公告訂定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包括勞工保險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及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為CRS作業辦法第3條第6款規定,得免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之金融機構,以提升盡職審查執行效能。
財政部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訂定發布CRS作業辦法,規範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應依限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並自109年起,於每年6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俾利財政部進行國際間稅務用途之資訊交換,提升跨國反避稅效益。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考量盡職審查成本效益,於CRS作業辦法第3條第6款規定,經該部公告為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之金融機構,得免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經查財政部雖已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規定,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研議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之金融機構名單,惟迄107年3月底止,仍未定案,經於107年6月7日函請該部研謀妥處,以提升盡職審查執行效能。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已於107年11月27日公告訂定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包括勞工保險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及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為CRS作業辦法第3條第6款規定,得免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之金融機構,以提升盡職審查執行效能。
發布單位:
第三廳第四科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及國際財政司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