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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消防救護車出勤次數逐年上升,部分救護案件非為緊急及嚴重症狀,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機制,並加強宣導,維護有緊急救護需求民眾之權益

消防救護車使用宣導
消防救護車使用宣導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救護車出勤次數逐年遞增,惟部分救護案件非屬緊急及嚴重症狀,經函請研謀改進,已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機制,並多方宣導,已降低消防救護車之出勤次數,避免緊急救護資源遭濫用,維護有緊急救護需求民眾之權益。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臺南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第8點規定,消防機關之救護車得以不超過本收費標準原則下,依程序報准收費。臺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查核發現,消防局103至106年度救護車出勤次數自91,745次增加為94,463次,惟部分緊急救護案件係噁心、腹瀉或酒醉等非屬緊急及嚴重症狀,且有民眾指定載往非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或非屬急救責任醫院等濫用緊急救護資源情事,排擠需緊急救護者之權益;該局亦未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標準,以遏止民眾濫用,經於107年5月函請消防局研謀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消防局已於107年10月29日訂定「臺南市消防救護車收費執行要點」,明定緊急救護運送就醫服務,如有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未至醫院急診檢傷、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急救責任醫院之醫療機構及經救護人員評估為非緊急醫療救護法規範之緊急傷病等情形之一者,將依上開收費要點收費,該局並於各分隊跑馬燈等多方加強宣導。108年1至5月救護車出勤次數及送醫次數分別為39,436次及31,990次,已較107年度同期分別減少965次及1,046次,降低消防救護車之出勤次數,避免緊急救護資源遭濫用,以維護有緊急救護需求民眾之權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第四科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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