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拖吊之違規車輛,逾期未領回長期滯存保管場,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2次違規車輛拍賣作業,減輕保管壓力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拖吊違規車輛進入保管場後,對逾期未領回車輛通知車主之送達、公告招領及拍賣等作業未積極辦理,造成車輛長期滯存保管場,增加場地及管理人力負荷,減少拍賣價值,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局已完成逾期未領回汽(機)車法定送達程序,及後續公告招領、拍賣作業,並於民國(下同)107年度拍賣逾期未領回汽(機)車369輛,合計得款147萬餘元。
依臺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及「臺南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實施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及服務品質查核規定」,違規車輛經拖吊至保管場後,若車主未於3日內領車,經交通局通知後,未於15日內領回,經公告招領3個月,仍未領回者,由該局辦理拍賣。臺南市審計處於106年3月查核發現,交通局自105年4月15日執行違規車輛拖吊業務後,已累積144輛汽(機)車逾期未領回,累欠移置保管費571萬餘元,間有未依規定辦理後續公告招領作業,或已通知車主仍未領回,或未再以寄存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或公示送達等方式完成法定送達程序,致無法進行後續拍賣作業,增加保管人力負擔,且無法以較優車況及早拍賣取得較高款項抵償移置保管費,經於106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交通局於106年7月起陸續完成逾期未領回汽(機)車法定送達程序,並自106年12月至107年7月間辦理5次公告招領,公告期滿後,已於107年5及11月辦理2次拍賣作業,計拍賣汽(機)車369輛,金額147萬餘元,全數充抵移置保管費,減輕保管壓力,該局將賡續依規定加強清理。
依臺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及「臺南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實施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及服務品質查核規定」,違規車輛經拖吊至保管場後,若車主未於3日內領車,經交通局通知後,未於15日內領回,經公告招領3個月,仍未領回者,由該局辦理拍賣。臺南市審計處於106年3月查核發現,交通局自105年4月15日執行違規車輛拖吊業務後,已累積144輛汽(機)車逾期未領回,累欠移置保管費571萬餘元,間有未依規定辦理後續公告招領作業,或已通知車主仍未領回,或未再以寄存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或公示送達等方式完成法定送達程序,致無法進行後續拍賣作業,增加保管人力負擔,且無法以較優車況及早拍賣取得較高款項抵償移置保管費,經於106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交通局於106年7月起陸續完成逾期未領回汽(機)車法定送達程序,並自106年12月至107年7月間辦理5次公告招領,公告期滿後,已於107年5及11月辦理2次拍賣作業,計拍賣汽(機)車369輛,金額147萬餘元,全數充抵移置保管費,減輕保管壓力,該局將賡續依規定加強清理。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