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收油制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稽查作為,已通報相關機關依法查處,並強化管理措施,以健全廢食用油管理制度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推動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收油制度欠周妥,部分業者違規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或未覈實申報營運紀錄,經促請檢討稽查作為,已通報相關環保機關依法查處,並強化管理措施,以健全廢食用油整體管理制度。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為強化廢食用油品管理,防杜黑心油品事件再次發生,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函頒「輔導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合法化推動計畫」,規範從事清除廢食用油之機構,應向進行回收工作之所在地環保機關申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下稱工作證),並自104年1月起,清除車輛及人員均應配戴合格工作證,憑證收油,違規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地方環保機關應定期勾稽確認廢食用油產生者是否將廢油送交合格工作證之清除機構。臺北市審計處於107年3月查核發現,環保局未善用環保署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加強稽查廢食用油收油流向,經該處運用上開系統之營運紀錄資料及106年度具工作證之清除機構清單勾稽結果,計有新北市等7市縣轄管之15家清除機構所屬36輛清運機具,未取得106年度工作證,逕於臺北市轄區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或營運紀錄間有誤植市縣別或清運車輛車號,不利各級環保單位辦理後續稽查業務等情事,經於107年5月22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定期加強資料比對及現場稽查作業,以掌握廢食用油流向,並於107年7月2日分別通報轄管上開清除機構之市縣環保局依法查處,業於同年9月底前視業者違規情節輕重,督導業者修正營運紀錄或依法裁罰。另於107年8月函請環保署釋疑相關處罰規定,該署已於同年11月函請地方環保機關要求業者於申請、變更及展延清除許可時,填具「清除機構清除廢食用油承諾事項」,並納入清除許可申請文件,以強化類案裁罰依據,落實憑證收油制度。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為強化廢食用油品管理,防杜黑心油品事件再次發生,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函頒「輔導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合法化推動計畫」,規範從事清除廢食用油之機構,應向進行回收工作之所在地環保機關申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下稱工作證),並自104年1月起,清除車輛及人員均應配戴合格工作證,憑證收油,違規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地方環保機關應定期勾稽確認廢食用油產生者是否將廢油送交合格工作證之清除機構。臺北市審計處於107年3月查核發現,環保局未善用環保署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加強稽查廢食用油收油流向,經該處運用上開系統之營運紀錄資料及106年度具工作證之清除機構清單勾稽結果,計有新北市等7市縣轄管之15家清除機構所屬36輛清運機具,未取得106年度工作證,逕於臺北市轄區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或營運紀錄間有誤植市縣別或清運車輛車號,不利各級環保單位辦理後續稽查業務等情事,經於107年5月22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定期加強資料比對及現場稽查作業,以掌握廢食用油流向,並於107年7月2日分別通報轄管上開清除機構之市縣環保局依法查處,業於同年9月底前視業者違規情節輕重,督導業者修正營運紀錄或依法裁罰。另於107年8月函請環保署釋疑相關處罰規定,該署已於同年11月函請地方環保機關要求業者於申請、變更及展延清除許可時,填具「清除機構清除廢食用油承諾事項」,並納入清除許可申請文件,以強化類案裁罰依據,落實憑證收油制度。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