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未依小班小校原則,落實調整高級中等學校每班學生人數,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逐年核定調降招收新生班級人數,有助提升教學品質及紓緩少子女化之衝擊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教育部為落實小班小校原則,解決高級中等學校招生不足之問題,已訂定處理原則,規劃逐年調降每班學生人數,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未依處理原則落實執行,經函請檢討改善,該署已逐年核定調降招收新生班級人數。
教育部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學校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因應少子女化調整班級數及班級人數處理原則,規定得視前一學年度招生情形,逐年調整班級人數,以調降至公立學校每班35人,私立學校每班45人為原則。每班學生人數減少後,有助提升教學品質;又近年來少子女化造成新生來源不足,招生名額供需失衡,學校經營面臨招生不足之困境,透過核定調降招收新生班級人數以縮小供需落差,紓緩少子女化之衝擊。教育農林審計處於106年查核發現,高級中等學校105學年度新生來源僅占核定招生總名額之77%,且106學年度新生來源又較105學年度減少2萬9,844人,占核定招生總名額之比率下降至70%,供需失衡加重,少子女化衝擊學校經營加劇,惟國教署並未調整其主管學校招收新生每班核定人數,逐步落實小班小校原則,經於107年1月15日函請國教署檢討改善。
嗣經教育農林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該署連續核定調降107及108學年度新生班級人數,較106學年度每班減少1至4人,有助提升教學品質及縮小招生名額供需落差,紓緩少子女化之衝擊。
教育部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學校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因應少子女化調整班級數及班級人數處理原則,規定得視前一學年度招生情形,逐年調整班級人數,以調降至公立學校每班35人,私立學校每班45人為原則。每班學生人數減少後,有助提升教學品質;又近年來少子女化造成新生來源不足,招生名額供需失衡,學校經營面臨招生不足之困境,透過核定調降招收新生班級人數以縮小供需落差,紓緩少子女化之衝擊。教育農林審計處於106年查核發現,高級中等學校105學年度新生來源僅占核定招生總名額之77%,且106學年度新生來源又較105學年度減少2萬9,844人,占核定招生總名額之比率下降至70%,供需失衡加重,少子女化衝擊學校經營加劇,惟國教署並未調整其主管學校招收新生每班核定人數,逐步落實小班小校原則,經於107年1月15日函請國教署檢討改善。
嗣經教育農林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該署連續核定調降107及108學年度新生班級人數,較106學年度每班減少1至4人,有助提升教學品質及縮小招生名額供需落差,紓緩少子女化之衝擊。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第二科
被審核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