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價購土地辦理排水整治工程,竣工多年仍未完成已價購工程用地之產權移轉登記,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完成產權登記並收回溢支價金
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下稱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政府為改善境內水患問題,辦理尖山大排等3件排水整治工程,價購沿線土地,惟未全部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致部分土地重複價購;另於協議價購時誤繕土地面積而溢支價購金,均損及機關權益,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並收回溢支價金,確保政府財產權益。
雲林縣沿海地區地層下陷嚴重,平均潮水位高於內陸,其中流經口湖鄉與水林鄉之尖山大排、蔦松大排及牛挑灣溪,前於民國(下同)93年7月遭敏督利颱風侵襲潰堤,危及鄰近居民安全。雲林縣政府為改善該區域水患問題,辦理上開排水整治工程,並於99年2月以協議價購土地方式,支付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下稱水利會)土地價金3億餘元,取得103筆土地所有權狀。雲林縣審計室於103年12月查核發現,本案工程已於99年12月間完工驗收,惟其中83筆土地仍登記為水利會所有,不但損及政府權益,並衍生該府於97至102年間辦理尖山大排第1期下宜梧支線抽水站等計畫時,因工程基地內含前揭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6筆土地,致該府向水利會重複價購上述土地,合計97萬餘元;又本案工程用地協議價購時,該府將其中1筆面積42.14平方公尺之土地,誤繕為4,214平方公尺,致溢支價購金351萬餘元等,經於104年1月12日函請該府研謀改善。
嗣經雲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雲林縣政府已於106年12月15日收回溢支土地價金448萬餘元,並由地政事務所重新出具分割清冊,於108年2月25日完成土地產權登記,另通報機關單位同仁注意,避免類此錯誤再次發生,以確保政府財產權益。
雲林縣沿海地區地層下陷嚴重,平均潮水位高於內陸,其中流經口湖鄉與水林鄉之尖山大排、蔦松大排及牛挑灣溪,前於民國(下同)93年7月遭敏督利颱風侵襲潰堤,危及鄰近居民安全。雲林縣政府為改善該區域水患問題,辦理上開排水整治工程,並於99年2月以協議價購土地方式,支付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下稱水利會)土地價金3億餘元,取得103筆土地所有權狀。雲林縣審計室於103年12月查核發現,本案工程已於99年12月間完工驗收,惟其中83筆土地仍登記為水利會所有,不但損及政府權益,並衍生該府於97至102年間辦理尖山大排第1期下宜梧支線抽水站等計畫時,因工程基地內含前揭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6筆土地,致該府向水利會重複價購上述土地,合計97萬餘元;又本案工程用地協議價購時,該府將其中1筆面積42.14平方公尺之土地,誤繕為4,214平方公尺,致溢支價購金351萬餘元等,經於104年1月12日函請該府研謀改善。
嗣經雲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雲林縣政府已於106年12月15日收回溢支土地價金448萬餘元,並由地政事務所重新出具分割清冊,於108年2月25日完成土地產權登記,另通報機關單位同仁注意,避免類此錯誤再次發生,以確保政府財產權益。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