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農業委員會為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惟部分現金救助案件存有不符規定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收回溢發款項,並強化現金救助系統檢核機制

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系統網站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為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惟有申請救助之林業用地種植非核定之造林樹種等不符規定情事,經函請農委會檢討妥處,已收回溢發之現金救助款項,及修正土地勾稽異常清單及檢核表,由公所進行異常檢核及註記原因,強化系統檢核機制。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農委會為有效掌握農產業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之受害情形,自民國(下同)100年度建置啟用「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系統」(下稱現金救助系統),以加速災後復建及救助工作之進行。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農委會104至105年度核定臺南市與雲林縣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案件,部分申請救助之林業用地種植非屬核定之造林樹種,或農地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載面積不符,或重複申領休耕獎勵及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等情事,經於106年5月函請農委會查明妥處。
嗣經教育農林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7年底止,農委會已收回溢發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款項147萬餘元,並修正土地勾稽異常清單及檢核表,增列核定情形欄位,由公所進行異常檢核及註記原因,以強化現金救助系統檢核機制。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第四科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農業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