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部分鄉鎮市公所已失效停駛、完成報廢之環保清潔車輛未積極處理,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辦理變賣,有效增裕庫收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部分鄉鎮市公所已失效停駛、完成報廢之13輛環保車輛,未積極檢討以變賣方式處理,經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相關鄉鎮市公所檢討改善,已全數變賣,增裕庫收245萬餘元。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規定,財產報廢後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得以變賣處理。苗栗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查核發現,苗栗縣苗栗市、通霄鎮、竹南鎮、卓蘭鎮及頭屋鄉等5個鄉鎮市公所,自101年1月至105年8月間,陸續辦理已失效停駛之13輛垃圾車、清潔車、掃街車及灑水車等環保車輛報廢作業,惟嗣後未依上揭規定積極檢討辦理報廢車輛之變賣作業,經於106年3月14日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苗栗縣政府已於106年3月28日函請各該公所於辦理車輛管理教育訓練時,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規範;另上述5個公所13輛已報廢之環保車輛,業於106年5月至108年1月期間依規定辦理變賣,經統計變賣所得款項計245萬餘元,悉數繳庫,有效增裕庫收。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規定,財產報廢後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得以變賣處理。苗栗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查核發現,苗栗縣苗栗市、通霄鎮、竹南鎮、卓蘭鎮及頭屋鄉等5個鄉鎮市公所,自101年1月至105年8月間,陸續辦理已失效停駛之13輛垃圾車、清潔車、掃街車及灑水車等環保車輛報廢作業,惟嗣後未依上揭規定積極檢討辦理報廢車輛之變賣作業,經於106年3月14日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苗栗縣政府已於106年3月28日函請各該公所於辦理車輛管理教育訓練時,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規範;另上述5個公所13輛已報廢之環保車輛,業於106年5月至108年1月期間依規定辦理變賣,經統計變賣所得款項計245萬餘元,悉數繳庫,有效增裕庫收。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第二課
被審核機關:
苗栗市、通霄鎮、竹南鎮、卓蘭鎮及頭屋鄉等5個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