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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管控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釐清租用期間新增暫掛長度以計收費用,已補收租金並研訂業者定期主動申報措施,健全暫掛纜線收費管理機制

桃園市暫掛纜線作業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下稱水務局)管控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作業,未督促各區公所(不含復興區公所)於業者預繳納租金後,釐清租用期間新增暫掛長度以計收費用,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督促相關區公所補收租金225萬餘元,並研訂業者定期主動申報措施及罰則規定,健全暫掛纜線收費管理機制。
桃園市政府為管理業者於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26日訂定「桃園市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規定業者暫掛纜線,應向暫掛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以1年1約方式按使用長度及期間,每月以每公尺1元或1.5元於年度開始簽訂租約時向區公所預繳納年度租金。桃園市審計處於107年6月查核發現,桃園市106年度訂約之暫掛纜線長度計1,880餘公里,相關租金逾2,300萬元,經各業者於該年度期初預繳納後,於年度中因應市場需求有纜線新增暫掛情形,致107年初訂約時暫掛纜線長度較前一年度增加達359餘公里,惟因該局尚未建立租用期間新增暫掛纜線租金收繳機制,致各公所並未釐清新增纜線開始暫掛月份以補收租金,經於107年8月14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水務局自107年9月起定期召開會議管控各區公所督促業者提送106年度新增暫掛纜線資料,補收租金225萬餘元,至於107年度新增長度租金將於次一年度進行結算補收。另該局於107年9月7日修正契約範本,自108年度起業者應於年度租用期間之5月及11月,主動申報暫掛纜線之變更數量俾核算補收租金,倘各區公所於每月抽查作業查獲有未依規定申報者,以2倍價格收取一年租金,以健全暫掛纜線收費管理機制。經各公所108年1月抽查結果,並未發現業者有私自暫掛纜線情形。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第五科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電信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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