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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未明訂取得債權憑證再移送標準及成本分析等具體客觀準據,經審計部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罰鍰執行事項處理要點,完備管理機制

公平會應收行政罰鍰已移送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情形表
公平會應收行政罰鍰已移送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情形表
審計部查核發現,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執行行政罰鍰而取得之債權憑證,未於相關行政規則明訂債權憑證再移送執行標準及成本分析等客觀準據,恐衍生責任歸屬爭議;且查調被處分人財產與所得之處理方式未臻嚴謹,致國稅機關無法提供個案財產及所得資料,經函請檢討改善。該會已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罰鍰執行事項處理要點」,新增取得債權憑證後查調財產再移送之相關流程及判定依據,強化債權追討以維護國家債權。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現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統計,該會截至民國(以下同)106年8月底止已移送行政執行署之行政罰鍰1億4,168萬餘元(附表),取得之債權憑證仍可供移送強制執行者計174件,金額1億603萬餘元,其中已再移送者64件、金額1,896萬餘元,未移送者110件、金額8,706萬餘元。
審計部查核發現,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罰鍰執行事項處理要點」第16點規定,對於因執行罰鍰而取得之債權憑證,每年7月逐案清查被處分人有否財產供行政執行。該會清查結果是否再移送執行,係由承辦單位於個案簽文內敘明查調財產有無執行實益,惟未於上述要點或文件明訂債權憑證再移送標準及成本分析等具體客觀準據,恐因各案判定差異衍生責任歸屬爭議;又該會查調被處分人財產與所得之處理方式間有未臻嚴謹,如債權憑證清查時欠缺被處分人之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致國稅機關無法提供個案財產及所得資料,該會卻以查無財產等方式辦理註銷等情事,經於107年1月8日函請該會檢討改進。
案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公平交易委員已檢討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罰鍰執行事項處理要點」部分規定,增列取得債權憑證後查調財產再移送之相關流程及判定依據,於107年6月5日下達實施。另經該會清查結果,截至106年底持有之債權憑證,均有被處分人之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可據以向國稅機關查調其財產所得資料。
發布單位: 第一廳第一科
被審核機關: 公平交易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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