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部分公司股東以他公司股票抵繳股款金額超過取得成本之所得,國稅局未核定其基本所得額或證券交易所得,經審計部促請查明妥處,業已補徵綜合所得稅(含罰鍰)計1億3,818萬餘元

公司股東以他公司股票抵繳股款涉有漏課綜合所得稅情形表
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公司股東以他公司股票為出資認購新股,其抵繳股款金額超過取得成本之所得,國稅局漏未核定其基本所得額或證券交易所得,經函請賦稅署督促查明妥處。業經補徵綜合所得稅(含罰鍰)計1億3,818萬餘元。
依財政部民國(下同)69年5月5日台財稅第33561號函釋,公司股東以他公司股票抵繳股款(下稱以股作價),抵繳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該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又依行為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102年度以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計算基本稅額及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102至104年度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興櫃公司股票100張以上、國內初次上市(櫃)公司股票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5年度起停徵)。審計部查核發現,北區及南區國稅局所轄公司101至104年度均有以股作價案件,惟該2國稅局未運用賦稅資訊系統之公司股東股票(股份)轉讓通報表資料,作為選案查核之參考,致有該類案件漏未核定其基本所得額或證券交易所得之情事,經106年1月6日函請賦稅署督促查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各國稅局業已清查100至104年度有關公司個人股東以他公司股票為出資認購新股案件,截至107年8月底止,計補徵綜合所得稅219件,金額(含罰鍰)計1億3,818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