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未落實清查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對於土地及房屋未符合減免條件仍予免徵或以優惠稅率核課,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落實稅源掌握及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3條及第7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增建、改建及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財政部賦稅署民國(下同)80年11月28日函釋,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花蓮縣審計室於107年1月運用電腦稽核軟體及地理圖資系統,勾稽稅務局之地價稅、房屋稅等相關資料查核發現,稅務局106年度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列管適用免徵田賦或以優惠稅率核課之土地,供作臨時或違章工廠之建物使用,或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經花蓮縣政府查獲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處確定,惟未改課地價稅;及部分未辦理工廠登記之房屋,或加油站增設洗車、倉庫等用途使用,惟查無房屋稅籍資料或未就增建使用價值課徵房屋稅等情事,經於107年3月1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於107年6月完成清查及辦理相關稅籍資料釐正,補徵地價稅219件,金額87萬餘元,及房屋稅50件,金額219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3條及第7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增建、改建及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財政部賦稅署民國(下同)80年11月28日函釋,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花蓮縣審計室於107年1月運用電腦稽核軟體及地理圖資系統,勾稽稅務局之地價稅、房屋稅等相關資料查核發現,稅務局106年度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列管適用免徵田賦或以優惠稅率核課之土地,供作臨時或違章工廠之建物使用,或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經花蓮縣政府查獲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處確定,惟未改課地價稅;及部分未辦理工廠登記之房屋,或加油站增設洗車、倉庫等用途使用,惟查無房屋稅籍資料或未就增建使用價值課徵房屋稅等情事,經於107年3月1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於107年6月完成清查及辦理相關稅籍資料釐正,補徵地價稅219件,金額87萬餘元,及房屋稅50件,金額219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