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新北市部分國民運動中心委託營運期滿後未妥善訂定新契約,致原委託營運契約購置之健身器材,僅部分移轉至新契約,其餘均閒置未能有效運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活化相關設備,修正契約規範,增加盈餘回饋市府

新北市新莊國民運動中心設備閒置情形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體育處(下稱體育處)辦理新莊國民運動中心營運移轉案,於委託營運期滿後未妥善訂定新契約投資規範,致原委託營運契約購置之健身器材,僅部分移轉至新營運契約,其餘均閒置未能有效運用,經函請檢討改善,體育處業活化相關設備,修正後續契約規範,調降期初投資金額,並將增加盈餘回饋市府及市民。
體育處為建構新北市民運動網絡,使運動休閒環境更具方便性及普及性,自民國(下同)97年5月起規劃設置14座國民運動中心,截至105年10月底止,已陸續啟用10座,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OT)」方式招商營運。新北市審計處於105年11月查核發現,體育處辦理新莊國民運動中心營運移轉案,依原委託營運契約規定,所購置之150項健身器材(購置總額987萬餘元),於營運期滿後,必須移轉至新營運契約,惟因新契約未妥善訂定原有設備留用相關規定,逕規範民間機構之期初投資金額由1千萬元增加至1千2百萬元,衍生民間機構僅留用部分健身器材,其中有57項閒置未用,另部分運動中心新營運契約亦有上開類情,經於106年2月17日函請體育處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體育處業自106年6月30日起陸續將閒置之健身器材移撥新北市學校使用,並修正蘆洲、三重、土城、中和、板橋及新五泰等6座國民運動中心之新訂契約規定,凡設備狀態正常均不列為汰換項目,及調降期初投資金額,平均每案調降1千2百萬餘元,增加盈餘回饋至運動公益行銷推廣、優秀運動人才培育、額外承諾金額及營運權利金收入,合計每年增加539萬餘元。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