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南投縣內部分砂石碎解洗選場所設置於非礦業用地上或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許可,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查處並輔導業者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以健全管理作業

南投縣砂石碎解洗選場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下稱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境內部分砂石碎解洗選場設置於非礦業用地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等情事,經促請相關權責機關檢討改善,已輔導業者清除暫置土石、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及補徵稅款,並輔導業者補辦申請許可證,以健全管理作業。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之規定,砂石碎解洗選場等興辦事業為礦業用地容許使用之項目;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截至民國(下同)106年底止,南投縣內砂石碎解洗選場計39處,南投縣審計室於106年4月間查核發現,有10處砂石碎解場設置於農牧用地上或位於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等非礦業用地上;另有2處達固定污染源管制標準,未申請設置許可證,經於106年5月26日及6月1日分別函請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及環境保護局檢討改善。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已於106年6月23日輔導上述10處業者清除暫置土石,並經稅務局於同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自106年度起依土地使用現況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補徵稅額36萬餘元。另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間派員稽查後,已輔導上述2處砂石碎解場業者分別於107年2月10日及4月20日完成補辦設置許可證,健全管理作業。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環境保護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