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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處理費不敷支付處理成本,長期仰賴縣庫彌補差額,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收費方案,減輕財政負擔

花蓮縣花蓮市一般廢棄物轉運站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逾10年未調整,花蓮縣花蓮市等5鄉市各年度隨水費徵收之垃圾處理費不敷支付焚化處理費,長期仰賴縣庫彌補差額,增加財政負荷,經函請檢討改善,花蓮縣政府已修正收費方案,減輕財政負擔。
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1項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自來水供水區接管使用自來水者,應就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計算徵收。花蓮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查核發現,花蓮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費率於95年訂定發布,收費標準已逾10年未調整。另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吉安鄉、壽豐鄉、秀林鄉等5鄉市一般廢棄物自95年8月起運至宜蘭縣利澤焚化廠處理,101至104年度5鄉市各年度一般廢棄物之焚化處理費合計數介於5,087萬餘元至5,669萬餘元,惟隨水費徵收之垃圾處理費則介於3,129萬餘元至3,337萬餘元,需由縣庫支應之金額介於1,890萬餘元至2,540萬餘元,所徵收垃圾處理費不敷支付處理成本,又宜蘭縣政府105年公告之焚化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2,015元/公噸,較104年1,192元/公噸提高約69%,致增加縣庫彌補差額,經於105年6月8日函請花蓮縣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政府已重新檢討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費方案,並於106年6月29日公告修正一般廢棄物採焚化處理方式地區,徵收費率由3.7元/度調整為4.0元/度;採掩埋處理方式地區,徵收費率由2.9元/度調整為3.1元/度。據該府統計,106年6月29日至107年6月底增加縣庫收入計783萬餘元,減輕財政負擔。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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