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釋照營運多年,惟主管機關遲未訂定經營者服務品質規範,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已訂定規範,要求業者公開相關服務指標等資訊,落實消費者保護機制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行動寬頻釋照營運多年,遲未訂定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作為評核行動寬頻經營者提供服務品質之標準,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頒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品質規範實施要點,以督促業者強化服務品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為加速我國行動寬頻(4G)網站建設,通傳會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8日公告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並於同年完成4G釋照作業,自103年5月起取得頻段之業者已陸續開臺營運服務,迄今4G已為行動通訊市場主流。交通建設審計處於106年6月查核發現,依前揭規則第72條第1項規定:「經營者所經營之行動寬頻系統,其客戶及系統性能服務品質,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服務品質規範。」按行動寬頻釋照營運已3年餘,每年行動通訊消費申訴案件均達7千餘件,惟通傳會仍未依上揭規定訂定經營者服務品質規範,作為評核經營者提供服務品質之標準,並據以辦理服務品質評鑑,有待依規定落實辦理行動寬頻服務品質之監理,以確保消費者權益,經函請通傳會研謀改善。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通傳會業於107年4月20日公告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品質規範實施要點,提供服務標準規範,包括:要求各電信業者必須揭露「服務效能」、「客服中心」、「客訴處理」及「帳務服務」等四大構面的25項指標與資訊,定期自我評核、客戶服務滿意度調查之實施方式,暨該會辦理評鑑程序等措施,俾供經營者遵循,以建構良好服務品質環境。
為加速我國行動寬頻(4G)網站建設,通傳會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8日公告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並於同年完成4G釋照作業,自103年5月起取得頻段之業者已陸續開臺營運服務,迄今4G已為行動通訊市場主流。交通建設審計處於106年6月查核發現,依前揭規則第72條第1項規定:「經營者所經營之行動寬頻系統,其客戶及系統性能服務品質,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服務品質規範。」按行動寬頻釋照營運已3年餘,每年行動通訊消費申訴案件均達7千餘件,惟通傳會仍未依上揭規定訂定經營者服務品質規範,作為評核經營者提供服務品質之標準,並據以辦理服務品質評鑑,有待依規定落實辦理行動寬頻服務品質之監理,以確保消費者權益,經函請通傳會研謀改善。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通傳會業於107年4月20日公告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品質規範實施要點,提供服務標準規範,包括:要求各電信業者必須揭露「服務效能」、「客服中心」、「客訴處理」及「帳務服務」等四大構面的25項指標與資訊,定期自我評核、客戶服務滿意度調查之實施方式,暨該會辦理評鑑程序等措施,俾供經營者遵循,以建構良好服務品質環境。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電信通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