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部分衛生所未落實藥品調撥及衛生材料存量控管,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進,已修正藥品調撥期程及衛材採購存管機制,減省不經濟支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未確實督導衛生所於藥品效期前辦理調撥,及衛生材料(下稱衛材)未依安全存量辦理採購,致部分藥品及衛材逾有效期限,經函請研謀改進,已修正藥品調撥期程及衛材安全存量,增進藥品及衛材資源有效使用,減少逾期藥品及衛材之不經濟支出,並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依行為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藥品使用及管理作業有關藥品管理流程規定,每一藥品屆效3個月前須實施調撥機制,以免過期。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衛材使用及管理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衛材應設定使用週期及安全參考量,以1年及1個月使用量為最高及最低安全存量。臺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查核發現,衛生局所屬衛生所106年1至8月辦理藥品採購計1,873萬餘元,惟部分衛生所未確實於藥品效期前,函詢其他衛生所之藥品需求並移撥,或洽請廠商更換,致上開期間即有49項藥品因逾效期辦理銷毀;且部分衛生所未依實際需求適量採購衛材,致部分衛材因存量過多而過期須銷毀,經於106年12月函請衛生局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衛生局已加強人員教育訓練,並分別於107年1月及3月修正藥品與衛材之使用及管理作業規定,明定各衛生所除急救藥品外,其餘藥品應於效期6個月前實施調撥、衛材應以半年及1個月使用量,作為最高及最低安全存量,依實際庫存量適時辦理採購,降低衛材滯存數量。107年截至7月底止,各衛生所已依規定辦理藥品調撥,逾期藥品銷毀品項已降至25項,增進藥品衛材資源利用,減省不經濟支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依行為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藥品使用及管理作業有關藥品管理流程規定,每一藥品屆效3個月前須實施調撥機制,以免過期。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衛材使用及管理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衛材應設定使用週期及安全參考量,以1年及1個月使用量為最高及最低安全存量。臺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查核發現,衛生局所屬衛生所106年1至8月辦理藥品採購計1,873萬餘元,惟部分衛生所未確實於藥品效期前,函詢其他衛生所之藥品需求並移撥,或洽請廠商更換,致上開期間即有49項藥品因逾效期辦理銷毀;且部分衛生所未依實際需求適量採購衛材,致部分衛材因存量過多而過期須銷毀,經於106年12月函請衛生局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衛生局已加強人員教育訓練,並分別於107年1月及3月修正藥品與衛材之使用及管理作業規定,明定各衛生所除急救藥品外,其餘藥品應於效期6個月前實施調撥、衛材應以半年及1個月使用量,作為最高及最低安全存量,依實際庫存量適時辦理採購,降低衛材滯存數量。107年截至7月底止,各衛生所已依規定辦理藥品調撥,逾期藥品銷毀品項已降至25項,增進藥品衛材資源利用,減省不經濟支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藥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