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牡丹鄉公所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長期遭占用違法經營牟利,遲未排除占用,依規定積極收回,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下稱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屏東縣牡丹鄉公所(下稱牡丹鄉公所)經管原住民保留地,長期漠視土地遭占用違法開發經營,遲未收回土地,雖有追收使用補償金,惟與占用人所獲不當得利顯不相當,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牡丹鄉公所及屏東縣政府。
牡丹鄉公所經管之石門段1294地號原住民保留地,面積11,120平方公尺,依據該公所民國(下同)85年2月與承租人林○○(下稱林君)簽定之租賃契約所載,該土地之興辦事業計畫原為種植芒果,嗣林君於95年8月向該公所申請於該土地興辦溫泉SPA農場,經該公所查明林君早已擅自砍除原種植作物及興建休閒硬體設施營業,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及租賃契約規定,於同年11月函請屏東縣政府核示處理原則,經該府於同年月函復該公所得依規定終止租約無條件收回土地。
屏東縣審計室於105年11至12月間查核發現,牡丹鄉公所對於林君違法經營溫泉SPA農場,未依規定積極收回土地,更於96年10月與林君簽定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合同協議書,陳請屏東縣政府同意2年內取得合法化後再訂定租賃契約,該府於法無據仍同意備查;嗣2年屆期,林君並未取得地上物合法使用執照,該公所卻任其持續占用經營溫泉SPA農場,怠於列管查報;又對於土地遭占用,雖已追收97至104年度使用補償金3萬餘元,惟與占用人獲取之不當經營收益顯不相當,經於106年10月30日陳報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7年7月5日糾正牡丹鄉公所及屏東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89期)
牡丹鄉公所經管之石門段1294地號原住民保留地,面積11,120平方公尺,依據該公所民國(下同)85年2月與承租人林○○(下稱林君)簽定之租賃契約所載,該土地之興辦事業計畫原為種植芒果,嗣林君於95年8月向該公所申請於該土地興辦溫泉SPA農場,經該公所查明林君早已擅自砍除原種植作物及興建休閒硬體設施營業,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及租賃契約規定,於同年11月函請屏東縣政府核示處理原則,經該府於同年月函復該公所得依規定終止租約無條件收回土地。
屏東縣審計室於105年11至12月間查核發現,牡丹鄉公所對於林君違法經營溫泉SPA農場,未依規定積極收回土地,更於96年10月與林君簽定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合同協議書,陳請屏東縣政府同意2年內取得合法化後再訂定租賃契約,該府於法無據仍同意備查;嗣2年屆期,林君並未取得地上物合法使用執照,該公所卻任其持續占用經營溫泉SPA農場,怠於列管查報;又對於土地遭占用,雖已追收97至104年度使用補償金3萬餘元,惟與占用人獲取之不當經營收益顯不相當,經於106年10月30日陳報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7年7月5日糾正牡丹鄉公所及屏東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89期)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牡丹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