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補助設置消防栓及清查替代水源作業未臻落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改善作業,強化水源布署,提升火災搶救效能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補助設置消防栓及清查替代水源,惟部分區域布署消防水源未臻落實,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清查新設消防栓,並針對無自來水管線區域,找尋替代水源,以強化水源布署。
依消防法第17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政府酌予補助。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消防機關列管檢查。消防局民國(下同)100至105年度編列補助轄區自來水事業機構設置消防栓預算1,500萬元。新北市審計處於106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05年底止,新北市29區消防栓數量16,941支,其中81.65%位於板橋等14個人口稠密區,惟石碇、坪林、石門、平溪、雙溪、萬里及烏來等7區設置消防栓數量有偏低情形,且雙溪、石碇、烏來、坪林等4區連續6年未增設消防栓,水源布署未臻落實,不利救災,經於106年5月24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結果,消防局於106年下半年會同各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並針對無自來水管線區域,找尋替代水源。據消防局統計,106年6月至107年6月底止,石碇、坪林、石門、平溪、雙溪、萬里及烏來等7區已新設69支消防栓及8處替代水源,以強化水源布署,提升火災搶救效能。
依消防法第17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政府酌予補助。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消防機關列管檢查。消防局民國(下同)100至105年度編列補助轄區自來水事業機構設置消防栓預算1,500萬元。新北市審計處於106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05年底止,新北市29區消防栓數量16,941支,其中81.65%位於板橋等14個人口稠密區,惟石碇、坪林、石門、平溪、雙溪、萬里及烏來等7區設置消防栓數量有偏低情形,且雙溪、石碇、烏來、坪林等4區連續6年未增設消防栓,水源布署未臻落實,不利救災,經於106年5月24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結果,消防局於106年下半年會同各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並針對無自來水管線區域,找尋替代水源。據消防局統計,106年6月至107年6月底止,石碇、坪林、石門、平溪、雙溪、萬里及烏來等7區已新設69支消防栓及8處替代水源,以強化水源布署,提升火災搶救效能。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