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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辦理民間停車場稽查及管理作業未臻確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強化稽查及管理作業,維護民眾停車權益

臺中市民間停車場經營情形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下稱停管處)辦理民間停車場稽查及管理作業,間有部分業者未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即違規對外營業,或部分合法營業之停車場漏未列管等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加強辦理稽查、裁處及管理作業,維護民眾停車權益。
依停車場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於開放使用前,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同法第37條規定,違反第25條或第26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臺中市民國(下同)105年度登記民營停車場約1百餘家,稽查機關停管處每年不定期辦理稽查作業。臺中市審計處於105年9月及106年11月間抽核發現,截至105年9月14日及106年11月3日止,臺中市列管領有停車場登記證之民間停車場計有129場及158場,另無停車場登記證違規營業者計54場及10場,或部分合法營業之停車場卻漏未列管等情事,經於105年11月7日及106年12月2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停管處已自107年2月起加強運用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勾稽該處停車場資料,積極辦理停車場之稽查、裁處及管理作業。107年2月至6月間,該處已針對上揭64場違法停車場業者裁處罰鍰計42萬餘元,並輔導業者完成改善,另新增列管停車場計76場,維護民眾停車權益。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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