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部分公有停車場未依規定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改善完成,保障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下稱交旅處)未依規定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下稱身障者停車位)或設置不足,或設置未完備,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改善完成,保障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停車位,作為身障者停車位,其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新竹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經管之公有停車場(含路外及路邊)計有89處,經會同交旅處實地勘查結果,其中有12處停車位總計1,229格,依規定應設置身障者停車位25格,惟實際僅設置1格;1處未於地面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經於105年5月22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交旅處自105年6月起陸續辦理現場勘查,將上開13處公有停車場應設置或改善之身障者停車位,於107年5月間併入107年度新竹縣道路標誌標線工程(開口契約)辦理施作,截至107年6月底止,上開未依規定設置之身障者停車位已全數改善完成,保障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停車位,作為身障者停車位,其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新竹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經管之公有停車場(含路外及路邊)計有89處,經會同交旅處實地勘查結果,其中有12處停車位總計1,229格,依規定應設置身障者停車位25格,惟實際僅設置1格;1處未於地面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經於105年5月22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交旅處自105年6月起陸續辦理現場勘查,將上開13處公有停車場應設置或改善之身障者停車位,於107年5月間併入107年度新竹縣道路標誌標線工程(開口契約)辦理施作,截至107年6月底止,上開未依規定設置之身障者停車位已全數改善完成,保障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審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社會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