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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房屋稅徵課作業,間有未符合減免條件仍予免徵或以優惠稅率核課,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並釐正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間有土地及房屋未符合減免條件仍予免徵或以優惠稅率核課情形,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並加強稅籍清查及釐正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供自住、非自住及營業使用之房屋稅率分別為1.2%、2.4%及3%;財政部民國(下同)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原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財政部69年10月29日台財稅第38975號函釋,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設籍課稅。桃園市審計處於106年12月運用電腦稽核軟體查核發現,稅務局對部分房屋有營業人設籍或出租,未依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者1,496件;核發農舍使用執照後仍續增、擴建,且非符合農業使用之違章案件,未就增、擴建之違建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者60件;農業區違章建築拆除案件,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仍未課徵地價稅者58件;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土地仍未課徵地價稅者95件等情事,經於107年1月19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稅務局改善情形,已於107年5月間完成清查及辦理相關稅籍資料釐正,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1,129件,金額417萬餘元,並對於地政局等農地違規裁處機關定期通報有關裁處案件,落實交查作業,及加強查核違章建築課稅情形,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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