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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警用車輛強制責任保險,因投保方式變更,部分車輛滋生重複投保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全面清查收回重複投保費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用車輛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辦理警用車輛強制責任保險,因投保方式變更,部分車輛滋生重複投保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洽請保險公司退還重複投保費用,維護機關權益。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2條規定,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得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人業務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警察局為使經管之警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致傷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依規定投保強制責任保險。臺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間查核發現,警察局為簡化行政作業,自104年度起變更投保方式,將原依車輛購入日期起算按年投保,改為自1月1日起算按年投保,惟部分車輛與原投保期間重疊,未向保險公司申辦退還重疊部分之保費,滋生重複投保情事;另新購入車輛因購入時需投保車險,次年初統一續保時,投保期間亦有重複情事,惟該局僅向保險公司申辦退還103年間重複投保費用,104至106年間重複投保之車輛則未辦理退費,經於107年1月10日函請警察局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警察局於107年4月已全面清查該局及所屬各單位車輛重複投保情形,並洽請保險公司退還重複投保費用。經該局統計104至106年有重複投保之警車計有汽車1,503輛次、機車3,580輛次,重複投保費用計359萬餘元,已於107年5月底前全數收回,維護機關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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