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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辦理藝術銀行計畫,間有承租藝術品租賃期限未符需求,或授權使用契約文件未臻周妥,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已修訂租賃及授權使用規範,有助於活絡藝術市場,並確保政府權益

藝術銀行營運總部開幕典禮現場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文化部辦理藝術銀行計畫,租賃作業規範所訂租賃期限,未考量我國駐外館所承租藝術品之特殊性妥為訂定,致未符實際需求,且數位內容授權使用契約文件未臻周妥,無法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經促請研謀改善,已修訂「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及「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申請授權利用作業要點」,以符藝術品租賃需求,有助於活絡藝術市場,並確保政府權益。
文化部為活絡藝術市場並培育藝術創作人才與欣賞人口,自民國(下同)102年度起委託國立臺灣美術館以購藏藝術品並提供租賃再流通之方式,辦理藝術銀行計畫。截至107年5月底止,已購藏水彩等13類媒材1,847件(組)藝術品;出租藏品3,108件(組)次,租金收入775萬餘元。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所訂之租賃期限最長一年,未考量我國駐外館所承租藝術品之特殊性,酌予延長租賃期間;且藝術銀行數位圖檔授權外界利用,以核定之申請書及申請人切結書為憑,無法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經於106年2月15日建請該部研謀妥處。
嗣經教育農林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文化部業於106年9月29日修訂公布「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經評估後放寬租賃期間得逾一年,以符實際需求,有助於活絡藝術市場;另於106年10月30日修訂公布「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申請授權利用作業要點」附件之契約條文,明確規範授權雙方權利義務,以確保政府權益。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文化部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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