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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為提升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品質,訂有醫院感染管制查核基準供地方衛生局定期查核,惟尚乏診所之查核基準,經審計部促請改善,已訂定建議督考項目由地方衛生局納入實施,以維護病人健康安全

診所督導考核之感染管制建議項目
疾病管制署為提升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品質,已制定醫院感染管制查核基準,供地方衛生局定期辦理查核,惟尚乏診所感染管制之查核基準,經審計部函請疾病管制署研謀改善。該署已訂定診所感染管制督考建議項目,並督導各地方衛生局於民國(下同)107年度將其納入轄區診所督導考核項目執行,以維護病人健康安全。
為預防與控制醫療機構內感染傳播與發生,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定執行感染控制工作,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疾病管制署訂定相關感染控制措施及查核基準,供地方衛生局辦理查核,俾藉由實地訪查,輔導機構加強感染管制品質,落實院內感染監控、傳染病通報與隔離治療及院內感染控制預防措施等工作。審計部查核發現,疾病管制署已就醫院訂有相關查核基準及規範,供地方衛生局定期辦理查核,惟診所部分,地方衛生局多自行依醫院感染管制查核基準調整適用個別辦理,尚乏全國一致性之查核基準,各市縣存有查核頻率不一,或未落實感染控制查核情事,難以維護病人安全,經於103年12月15日函請疾病管制署檢討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疾病管制署已訂定「診所督導考核之感染管制建議項目」及相關評量說明,並藉由中央對地方防疫業務考評,督導各地方衛生局於107年度納入對轄區西醫診所之督導考核項目執行。據該署107年4月考評結果,各地方衛生局均已將6項感染管制建議項目納入,以維護病人健康安全。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施政主題細項: 傳染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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