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提供動物收容及處理服務,未研訂收費基準,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收費標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下稱動保處)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設置臺北市動物之家(下稱動物之家),提供動物收容及處理服務,未研訂收費基準,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收費標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據所在地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規劃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由地方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危難中動物。第5項規定:「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動保處於民國(下同)89年8月設置動物之家,作為動物收容保護之中繼站,並提供教育場所,建立市民正確之動物飼養觀念及認知。臺北市審計處於104年1月查核發現,動物之家收容有關民眾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或安置及救治遭捕捉或危難中動物,或提供認養動物絶育處理、代為焚化寵物屍體等服務,未訂定相關收費基準,以倡導民眾尊重動物生命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經於104年2月26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臺北市政府已於106年8月2日訂定臺北市動物之家服務收費標準。據動保處統計,自106年8月至107年5月底止,臺北市動物之家提供各項動物收容及處理服務計2,310件,收取相關服務費用計199萬餘元,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據所在地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規劃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由地方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危難中動物。第5項規定:「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動保處於民國(下同)89年8月設置動物之家,作為動物收容保護之中繼站,並提供教育場所,建立市民正確之動物飼養觀念及認知。臺北市審計處於104年1月查核發現,動物之家收容有關民眾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或安置及救治遭捕捉或危難中動物,或提供認養動物絶育處理、代為焚化寵物屍體等服務,未訂定相關收費基準,以倡導民眾尊重動物生命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經於104年2月26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臺北市政府已於106年8月2日訂定臺北市動物之家服務收費標準。據動保處統計,自106年8月至107年5月底止,臺北市動物之家提供各項動物收容及處理服務計2,310件,收取相關服務費用計199萬餘元,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