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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公有路外停車場及路邊停車位迄未實施收費,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開始實施收費,增裕庫收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澎湖縣路邊停車場收費公告
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下稱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澎湖縣政府雖已公布路邊及公有路外停車場相關規定,並劃設停車位供民眾使用,惟迄未實施停車收費,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檢討整合路外及路邊停車場收費費率及相關管理規定,開始實施收費,增裕庫收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澎湖縣政府為加強路邊及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改善交通秩序,分別於民國(下同)89年6月14日及91年4月18日公布施行澎湖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及澎湖縣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澎湖縣審計室於105年1月間查核發現,截至104年12月31日止,該府設置之公有路外停車場計19處、市區道路劃設路邊停車位計272個,迄未實施停車收費,間有民眾長期占用停車位情事,經於105年1月1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澎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澎湖縣政府檢討整合收費費率及相關管理規定,於105年8月12日制定澎湖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自106年12月11日起將陽明路以南、同和路以西、光復路延伸至三多路止之市區公有路外停車場8處及路邊停車位484個,納入收費範圍,據該府統計自106年12月至107年5月止停車費收入計544萬餘元,增裕庫收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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