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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民雄鄉公所經管運動公園,部分土地遭長期占用或雜草叢生,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排除占用並完成綠美化設施,提供民眾優質休憩環境

嘉義縣民雄鄉運動公園陽光草坪步道及綠美化設施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下稱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民雄鄉公所(下稱民雄鄉公所)經管民雄鄉運動公園,囿於經費限制,園區開發緩慢,間有部分土地遭民眾長期占用,或雜草叢生,未積極排除占用或管理維護,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收回被占用土地及其不當得利,並完成綠美化設施及規劃興建長青運動中心,提供民眾完善的休憩環境與設施。
依嘉義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其被占用應予收回而收回困難時,應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民雄鄉公所為提供民眾便利完善之運動環境,於民國(下同)77年間規劃興建民雄鄉運動公園,面積約3.92公頃,土地帳列價值1億3,780萬餘元。嘉義縣審計室於104年9月查核發現,民雄鄉公所囿於經費限制,該運動公園僅開發約2公頃,其餘未開闢用地,除0.06公頃遭長期占用未能有效排除占用外,園區雜草叢生,影響整體環境景觀,經於104年9月函請研謀改善,並積極開發利用。
嗣經嘉義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民雄鄉公所於105年2月提起被占用土地民事訴訟,業於106年8月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結果,排除占用及收回土地不當得利56萬餘元,維護公產權益,另為積極開發利用未開闢用地,已向上級機關爭取經費,獲嘉義縣政府補助連同自籌款計527萬餘元,於107年2月間完成設置陽光草坪及環狀步道等綠美化設施,提供民眾完善的休憩環境與設施,並獲教育部體育署核定補助4,300萬元,於107年4月完成規劃興建民雄鄉長青運動中心,提供銀髮族健康及休閒之運動場所。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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