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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應收欠繳停車費收入未於期限內移送強制執行,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催繳停車費之內部作業規範,並擴大運用科技執法,提升應收欠稅費之執行成效

桃園市政府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聯手查扣欠繳停車費車輛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應收欠繳停車費收入未於期限內移送強制執行,致債權逾時效而消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催繳停車費內部作業規範,並與行政執行機關合作,擴大運用停車管理資訊系統查扣欠稅費人車輛,提升欠稅費追繳成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桃園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間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交通局94至99年應收欠繳停車費之工本費收入未於期限內移送強制執行,致債權逾時效而消滅,另鑑於各機關應收欠稅費移送行政執行署案件,採運用停車管理資訊系統查扣欠稅費人車輛並擴大至他機關,可提升各機關欠稅費追繳成效,經分別於106年10月及12月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交通局已於106年11月修正其內部作業規範,簡化移送強制執行之前置作業,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成立聯合稽查小組,透過停車管理資訊系統即時查扣及拍賣車輛清償欠繳停車費;另桃園市政府復於107年1月邀集府內外相關單位研商擴大執行,優先納入地方稅務局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案件。據該府統計,自106年11月至107年4月底止,查獲已註銷車牌仍使用之車輛183輛,扣繳其牌照並禁止行駛,遏止車輛不法使用;查扣欠繳停車費11件及欠繳牌照稅7件,共追繳金額127萬餘元,提升欠稅費執行成效。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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