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延,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並加強稅籍清查工作,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對於列管適用田賦優惠之土地,部分已供作違章工廠及倉庫等用途,未依規定課徵地價稅,暨部分未辦理工廠登記之違章工廠未依規定課徵房屋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額並加強清查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掌握稅源。
依土地稅法第22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等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規定者,亦同;另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據財政部民國(下同)69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35758號函釋,房屋凡供營業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高雄市審計處於105年10月運用電腦稽核軟體及地理圖資系統,勾稽台灣電力公司電表資料及該處地價稅及房屋稅資料查核發現,稅捐處105年度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列管適用免徵田賦優惠之土地,供作違章工廠或倉庫等用途之建物使用;部分未辦理工廠登記之違章工廠或倉庫查無房屋稅籍資料,漏未依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經於106年1月1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自106年2月至107年4月底止,已完成清查及辦理相關稅籍資料釐正,補徵地價稅暨房屋稅計2,818件,金額3,780萬餘元,並加強地價稅及房屋稅清查工作,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法第22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等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規定者,亦同;另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據財政部民國(下同)69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35758號函釋,房屋凡供營業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高雄市審計處於105年10月運用電腦稽核軟體及地理圖資系統,勾稽台灣電力公司電表資料及該處地價稅及房屋稅資料查核發現,稅捐處105年度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列管適用免徵田賦優惠之土地,供作違章工廠或倉庫等用途之建物使用;部分未辦理工廠登記之違章工廠或倉庫查無房屋稅籍資料,漏未依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經於106年1月1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自106年2月至107年4月底止,已完成清查及辦理相關稅籍資料釐正,補徵地價稅暨房屋稅計2,818件,金額3,780萬餘元,並加強地價稅及房屋稅清查工作,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