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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未積極督促轄內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月及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訂定清查計畫加強查察及輔導,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退休準備金宣導資料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未積極督促轄內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按月及檢視專戶餘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排定清查時程,並按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之金額大小排列查核順序等處理措施,加強查察及輔導,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依民國(下同)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同條文第2項規定略以,雇主應於年度終了前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其不足給付次年度預估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臺南市審計處於106年3月查核發現,臺南市轄內104及105年度全部事業單位為13,152家、11,631家,未按月提撥之事業單位分別為3,277家(24.92%)及1,984家(17.06%),其中未設置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法提撥者計有15家;104及105年度連續2年皆未依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計有1,146家(9.85%),未能保障勞工退休權益,經於106年5月函請勞工局研謀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勞工局已於106年6月訂定清查計畫,按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之金額大小排列查核順序等處理措施,加強查察及輔導。據該局統計,截至106年12月底,104及105年度未按月提撥之事業單位已分別降至175家及248家,改善率分別為94.66%及87.50%,同時輔導未設置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事業單位已全數完成開戶,改善率100%;連續2年(104及105年度)皆未依規定足額提撥之事業單位已降至224家,改善率為80.45%,未完成改善部分仍予列管並持續追蹤,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施政主題細項: 勞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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