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辦理商品標示抽查業務,未達指定抽查項目及件數,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辦理,維護民眾消費安全
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下稱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澎湖縣政府依商品標示法抽查市售商品標示情形,未達經濟部指定抽查項目及件數,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辦理抽查,並查獲違反商品標示法案件依法妥處,維護民眾消費安全。
依商品標示法第1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另經濟部為落實商品正確標示,辦理執行商品標示業務考核工作,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6日訂定「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商品標示業務考核要點」,並函請各市縣政府辦理各項專案性商品標示抽查。澎湖縣審計室於106年4月間查核發現,該府105年度應配合辦理專案性商品標示抽查項目48項、件數227件,惟實際僅抽查14項、件數88件,經於106年4月19日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澎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府106年7月至107年3月底止依經濟部指定應辦理商品標示專案抽查項目46項、件數210件,實際抽查46項、449件;並查獲14件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原產地、內容及製造日期之商品,該府已於106年11月22日函請製造商或進口商所在地主管機關查處,並於106年11月底完成改善,維護民眾消費安全。
依商品標示法第1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另經濟部為落實商品正確標示,辦理執行商品標示業務考核工作,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6日訂定「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商品標示業務考核要點」,並函請各市縣政府辦理各項專案性商品標示抽查。澎湖縣審計室於106年4月間查核發現,該府105年度應配合辦理專案性商品標示抽查項目48項、件數227件,惟實際僅抽查14項、件數88件,經於106年4月19日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澎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府106年7月至107年3月底止依經濟部指定應辦理商品標示專案抽查項目46項、件數210件,實際抽查46項、449件;並查獲14件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原產地、內容及製造日期之商品,該府已於106年11月22日函請製造商或進口商所在地主管機關查處,並於106年11月底完成改善,維護民眾消費安全。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消費者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