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無人機飛航標準與相關管制規範未臻完備,經審計機關促請民用航空局研謀改善,業於民用航空法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保障公共安全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對於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簡稱無人機)尚未訂定完備之飛航標準與管制規範,經促請研謀改善,已增訂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予以納管,以營造良善之飛航環境,及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近年國內外因無人機操作不當而墜毀致地面民眾受傷,或闖入航道、機場範圍致航班暫停等事故頻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民航局雖對於機場四周發現以無人機進行飛行或空拍,有礙載人航空器飛航安全之虞者,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進行裁罰,並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6日發布無人機在臺北飛航情報區作業方式之飛航公報,惟適用對象僅限國防、公務機關為執行非營利公務使用,或以政府經費進行研究、測試、展示作業者,尚乏完整之無人機飛航標準與管制規範,已造成飛航安全潛在威脅,經分別於104年5月及106年6月建請該局研謀妥處。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民航局已於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九章之二遙控無人機專章,具體規範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活動區域、人員測驗、操作限制等,並經總統於107年4月25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預計於108年7月起施行),嗣後民眾持有一定重量以上或經民航局公告之遙控無人機,須經登記註冊並取得操作許可證,如於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內操作無人機者,將廢除操作許可證及處以罰鍰,並可沒收無人機,以確保公共安全。
近年國內外因無人機操作不當而墜毀致地面民眾受傷,或闖入航道、機場範圍致航班暫停等事故頻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民航局雖對於機場四周發現以無人機進行飛行或空拍,有礙載人航空器飛航安全之虞者,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進行裁罰,並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6日發布無人機在臺北飛航情報區作業方式之飛航公報,惟適用對象僅限國防、公務機關為執行非營利公務使用,或以政府經費進行研究、測試、展示作業者,尚乏完整之無人機飛航標準與管制規範,已造成飛航安全潛在威脅,經分別於104年5月及106年6月建請該局研謀妥處。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民航局已於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九章之二遙控無人機專章,具體規範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活動區域、人員測驗、操作限制等,並經總統於107年4月25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預計於108年7月起施行),嗣後民眾持有一定重量以上或經民航局公告之遙控無人機,須經登記註冊並取得操作許可證,如於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內操作無人機者,將廢除操作許可證及處以罰鍰,並可沒收無人機,以確保公共安全。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