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部分機關學校記帳緩繳稅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積極清償欠稅,維護政府機關形象,健全財稅制度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核准臺北市政府部分機關學校記帳緩繳之房屋稅及地價稅金額頗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積極清償欠稅,以維政府機關形象,並健全財稅制度。
依財政部民國(下同)66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33811號函釋略以,地方政府所有房地,原准記帳緩繳之賦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有關5年徵收期間之規定,所應繳或欠繳之賦稅,應積極查明清理。臺北市審計處於102年9月間查核發現,稅捐處近4年度(99年1月至102年8月)於前3年底及102年8月底核准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房地記帳緩繳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仍未清償者,分別為3億3,150萬餘元、4億9,707萬餘元、5億9,817萬餘元、6億5,862萬餘元,呈逐年增加趨勢,部分機關記帳緩繳金額甚達2億餘元,惟臺北市政府未積極督促各機關學校依規定編列預算繳納,善盡納稅義務,稅捐處亦未積極清理,經於102年12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臺北市政府已於103年1月責成各該機關學校逐年編列預算繳納。經統計,自102年8月底起至107年2月底止,各該機關學校已清償欠稅6億3,005萬餘元,清理比率達95.66%,未完納之稅款僅餘2,857萬餘元,維護政府機關形象,健全財稅制度。
依財政部民國(下同)66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33811號函釋略以,地方政府所有房地,原准記帳緩繳之賦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有關5年徵收期間之規定,所應繳或欠繳之賦稅,應積極查明清理。臺北市審計處於102年9月間查核發現,稅捐處近4年度(99年1月至102年8月)於前3年底及102年8月底核准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房地記帳緩繳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仍未清償者,分別為3億3,150萬餘元、4億9,707萬餘元、5億9,817萬餘元、6億5,862萬餘元,呈逐年增加趨勢,部分機關記帳緩繳金額甚達2億餘元,惟臺北市政府未積極督促各機關學校依規定編列預算繳納,善盡納稅義務,稅捐處亦未積極清理,經於102年12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臺北市政府已於103年1月責成各該機關學校逐年編列預算繳納。經統計,自102年8月底起至107年2月底止,各該機關學校已清償欠稅6億3,005萬餘元,清理比率達95.66%,未完納之稅款僅餘2,857萬餘元,維護政府機關形象,健全財稅制度。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