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本國銀行銷售人民幣TRF業務,未確實遵循法令,行銷業務違失頻仍,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並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本國銀行銷售人民幣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業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監理結果,已透過多次金檢提出意見督促金融機構落實改善,惟部分金融機構未確實遵循法令,行銷業務違失一再重複發生,已影響金融紀律,經函請研議強化相關監理措施,處理結果並於民國(下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第乙-693頁),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提案糾正金管會。
金管會於103年間金檢多家本國銀行銷售中小企業客戶TRF業務情形,發現存有未考量客戶營運屬性、營收規模及交易目的等條件即誘導購入TRF商品、未充分告知客戶TRF商品風險屬性,或由不具資格業務人員銷售TRF等缺失,導致中小企業客戶因人民幣匯率波動發生投資損失,並引發客訴事件,經金管會核處停止新承作TRF業務1年、罰鍰200萬元至400萬元等處分。
經審計部追蹤查核發現,金融機構銷售人民幣 TRF發生爭議後,金管會雖多次金檢提列檢查意見或採取裁罰作為,以督促業者落實改善,惟部分本國銀行未確實遵循法令,行銷業務違失頻仍,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影響金融紀律,爰促請金管會檢討改善,以維護市場秩序,相關處理結果並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嗣監察院引據審核報告揭露缺失立案調查,審計部並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供該院調查案情之參考。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7年3月7日糾正金管會(詳監察院公報第3075期)。
金管會於103年間金檢多家本國銀行銷售中小企業客戶TRF業務情形,發現存有未考量客戶營運屬性、營收規模及交易目的等條件即誘導購入TRF商品、未充分告知客戶TRF商品風險屬性,或由不具資格業務人員銷售TRF等缺失,導致中小企業客戶因人民幣匯率波動發生投資損失,並引發客訴事件,經金管會核處停止新承作TRF業務1年、罰鍰200萬元至400萬元等處分。
經審計部追蹤查核發現,金融機構銷售人民幣 TRF發生爭議後,金管會雖多次金檢提列檢查意見或採取裁罰作為,以督促業者落實改善,惟部分本國銀行未確實遵循法令,行銷業務違失頻仍,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影響金融紀律,爰促請金管會檢討改善,以維護市場秩序,相關處理結果並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嗣監察院引據審核報告揭露缺失立案調查,審計部並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供該院調查案情之參考。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7年3月7日糾正金管會(詳監察院公報第3075期)。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