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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轄內部分公有路外停車場未保留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設置完成,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高雄市金山公有停車場整建後設置身障者專用汽車停車位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設置及管理轄內公有路外停車場,惟部分停車場未依規定保留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局業辦理停車場整建並增設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保障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權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50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高雄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查核發現,交通局設置公有路外停車場共198處,計提供509個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惟其中20處停車場未依規定保留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經於105年6月4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交通局已於105年7月至106年12月間,全面檢視上開20處停車場,辦理停車場整建及增設2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保障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權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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