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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辦理印花稅稽徵業務未確實掌握稅源,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補徵印花稅,並加強查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印花稅常識文宣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下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財政稅務局)稽徵廠商承攬工程契據應繳納之印花稅,部分廠商承攬工程契據漏未報繳印花稅,檢查作業核有闕漏,經函請查明妥處,該局已依法補徵印花稅,並加強查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第7條第3款規定:「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嘉義市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經以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及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提供之營建工程空污費繳納清冊及開工清冊等資料,與財政稅務局印花稅繳納清冊勾稽結果,發現有78件承攬工程案件無印花稅繳納資料,經於106年1月18日函請財政稅務局釐清契約雙方有無依上開規定繳納印花稅並查明妥處。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財政稅務局改善結果,該局已於106年5月間完成清查及徵補作業,輔導廠商繳納,總計補徵印花稅64萬餘元。另除加強對嘉義市政府提供之開工報告書承攬廠商等資料交查比對,選定營業額較大,且承攬契據明確者進行檢查,於106年6月建立每月主動向環保局要求提供空污費繳納資料,定期上網比對政府採購案件之機制,強化稅收來源之列管。並於106年7月14日與地政士公會共同辦理專業代理人印花稅講習宣導,及於同年9月26日函請市轄各級學校辦理公共工程,務須於得標廠商確定時通報財政稅務局,俾能確實掌握印花稅稅源。106年度印花稅徵收數8,407萬餘元,較預算超收907萬餘元(約12.09%),亦較105年度徵收數7,836萬餘元,增加571萬餘元(約7.29%),稽徵效能已提升。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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