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辦理民間停車場稽查作業,未能即時發現業者無證營業或擅自變更收費標準等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改善稽查方式,強化稽查業務成效,以維民眾停車權益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簡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簡稱停管處)辦理停車場稽查作業,因欠缺業者營運動態資訊,未能即時發現民間停車場業者無證營業或擅自變更收費標準等違規情事,影響民眾停車權益。經函請研謀改善,該處已改善現行稽查作業方式,強化稽查業務成效。
依停車場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於開放使用前,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臺北市於民國(下同)106年度登記民營停車場約1千餘家,稽查機關停管處以每年400至500家之數量辦理例行性稽查作業,惟無法即時掌握業者營運動態。經臺北市審計處於106年6月抽核發現,臺北市中正區及士林區等2行政區部分民營停車場業者,涉有未領有停車場登記證營業及擅自變更收費標準等違規情事,經於106年7月函請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停管處已於106年8月至12月間參考運用民間APP軟體所提供之即時停車場資訊,強化掌握無證營業或擅自變更收費標準等違規案件,改善現行巡查選案作業方式,以提升稽查業務成效;並將擴大清查,以期有效管理。截至106年12月底止,停管處針對轄管行政區之稽查結果,發現無停車場登記證違規營業者有11家,擅自變更收費標準者有2家,已依規定裁處罰鍰計3萬餘元,並輔導違規業者完成改善,以維市民停車權益。
依停車場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於開放使用前,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臺北市於民國(下同)106年度登記民營停車場約1千餘家,稽查機關停管處以每年400至500家之數量辦理例行性稽查作業,惟無法即時掌握業者營運動態。經臺北市審計處於106年6月抽核發現,臺北市中正區及士林區等2行政區部分民營停車場業者,涉有未領有停車場登記證營業及擅自變更收費標準等違規情事,經於106年7月函請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停管處已於106年8月至12月間參考運用民間APP軟體所提供之即時停車場資訊,強化掌握無證營業或擅自變更收費標準等違規案件,改善現行巡查選案作業方式,以提升稽查業務成效;並將擴大清查,以期有效管理。截至106年12月底止,停管處針對轄管行政區之稽查結果,發現無停車場登記證違規營業者有11家,擅自變更收費標準者有2家,已依規定裁處罰鍰計3萬餘元,並輔導違規業者完成改善,以維市民停車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