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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林園區公所經管之幸福公園演藝廳使用率偏低,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積極推廣各界使用,並與民間社團合作推動藝文或展演活動,提升場館之使用效益

高雄市林園區幸福公園演藝廳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林園區公所經管之幸福公園演藝廳營運績效欠佳,使用率偏低,經函請高雄市政府督促研謀改善。該公所已積極宣傳及邀請在地之學校、廠商及社團參加座談推廣利用,並與民間社團合作推動藝文或展演活動,提升場館使用效益。
高雄市林園區公所為提升該區居民生活及人文素質,擴展民眾遊憩空間,於民國(下同)101年間耗資8,895萬餘元,興建幸福公園演藝廳,102年9月完工後,於103年3月開始營運。高雄市審計處於104年6月查核發現,該演藝廳自103年3月至104年6月底止,僅11展演場次,使用率偏低,經於104年8月18日函請高雄市政府督促該公所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該公所已自104年9月14日起積極採多管道推廣各界使用演藝廳,包括透過各里辦公處、臉書等社群網站,邀請在地學校、廠商及社團參加座談,以宣傳推廣利用,並與民間社團合作推動藝文活動及辦理周末幸福電影院等展演活動,以提升場館之使用率。據該公所統計演藝廳展演場次已由105年全年16場次,增加至106年全年36場次,已達行政院訂頒之演藝廳每年展演30場次之活化標準,提升場館使用效益,活化地方藝文展演場館。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林園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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