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辦理土石標售,未依規定由得標廠商繳納特別稅,影響基金營運績效,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修正投標須知,由得標廠商繳納特別稅,維護公共造產基金永續營運發展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辦理疏濬兼供土石標售,惟未依規定由得標廠商繳納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下稱特別稅),影響基金營運,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府已修正標售土石投標須知,由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特別稅。
花蓮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6年間設立公共造產基金興辦土石採取事業,開放需要土石料源者提出申購,並依據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規定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繳納特別稅。依101年3月28日修正上開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本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3.機關、事業辦理標售、價購採取土石或疏濬兼供土石標售者,為得標人或價購人。……。」花蓮縣審計室於105年12月查核發現,該基金自103年6月將疏濬土石改採標售方式辦理,惟未依上開條例規定將納稅義務人改為得標人,仍持續由該基金繳納特別稅,且因105年3月28日修正特別稅計徵標準,按土石採取數量由每立方米20元調增為每公噸50元(按砂石比重及含水量換算1立方米=2公噸),致該基金105年度特別稅課支出達9,266萬餘元(土石銷售量138萬餘立方米),已影響該基金營運及縣庫事業收入,經於106年1月24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於106年8月辦理花蓮縣立霧溪第5期河川疏濬工程之土石標售作業,已修正投標須知之標售土石特別稅繳納方式,改由得標廠商繳納,維護基金永續營運發展。
花蓮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6年間設立公共造產基金興辦土石採取事業,開放需要土石料源者提出申購,並依據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規定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繳納特別稅。依101年3月28日修正上開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本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3.機關、事業辦理標售、價購採取土石或疏濬兼供土石標售者,為得標人或價購人。……。」花蓮縣審計室於105年12月查核發現,該基金自103年6月將疏濬土石改採標售方式辦理,惟未依上開條例規定將納稅義務人改為得標人,仍持續由該基金繳納特別稅,且因105年3月28日修正特別稅計徵標準,按土石採取數量由每立方米20元調增為每公噸50元(按砂石比重及含水量換算1立方米=2公噸),致該基金105年度特別稅課支出達9,266萬餘元(土石銷售量138萬餘立方米),已影響該基金營運及縣庫事業收入,經於106年1月24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於106年8月辦理花蓮縣立霧溪第5期河川疏濬工程之土石標售作業,已修正投標須知之標售土石特別稅繳納方式,改由得標廠商繳納,維護基金永續營運發展。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