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未即時封存檢測未合格之肥料,及追蹤業者後續處理,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增訂作業流程規範,強化肥料業者管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保護環境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下稱產發局)辦理肥料檢測作業,未即時封存未合格產品及確實追蹤業者後續處置情形,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增訂作業流程規範,強化肥料業者管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保護環境。
產發局為建構消費者安心之健康農業及維護地力,辦理市售肥料檢查,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保護環境。依肥料查驗辦法及肥料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查獲肥料品質涉嫌違反規定者,應先予封存,其鑑定、查核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不得逾40日;檢驗未合格之肥料,主管機關應通知業者限期處理並報請備查。臺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查核發現,該局105年度抽驗結果不合格產品計6件,自接獲檢驗報告至實際封存日止,長達61日至131日不等,其間任其流通販售,致封存數量多未達各該產品批次產量之1成,甚已全數售罄;又上開案件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後,已逾期232日至374日間,業者均未函報備查,該局亦未追蹤處理,經於106年12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產發局已於107年1月調整未合格肥料封存作業方式,自接獲檢驗報告結果為不合格時,依規定立即辦理封存事宜,若複驗結果合格,再行辦理解封,並於107年2月5日增訂肥料產品違規案件標示及品質不合格限期處理流程,如有業者未依限處理者,加重裁罰;另已將上開不合格業者列入107年度查驗對象,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保護環境。
產發局為建構消費者安心之健康農業及維護地力,辦理市售肥料檢查,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保護環境。依肥料查驗辦法及肥料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查獲肥料品質涉嫌違反規定者,應先予封存,其鑑定、查核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不得逾40日;檢驗未合格之肥料,主管機關應通知業者限期處理並報請備查。臺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查核發現,該局105年度抽驗結果不合格產品計6件,自接獲檢驗報告至實際封存日止,長達61日至131日不等,其間任其流通販售,致封存數量多未達各該產品批次產量之1成,甚已全數售罄;又上開案件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後,已逾期232日至374日間,業者均未函報備查,該局亦未追蹤處理,經於106年12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產發局已於107年1月調整未合格肥料封存作業方式,自接獲檢驗報告結果為不合格時,依規定立即辦理封存事宜,若複驗結果合格,再行辦理解封,並於107年2月5日增訂肥料產品違規案件標示及品質不合格限期處理流程,如有業者未依限處理者,加重裁罰;另已將上開不合格業者列入107年度查驗對象,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保護環境。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農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