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對於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依法採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加強釐正稅籍資料,並辦理退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土地或事業直接使用之稅率課徵,未予適用較優惠之稅率,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加強釐正稅籍資料或改課,並依法退還溢繳稅款854萬餘元。
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略以,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規定累進課徵;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10計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6計徵。臺中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05年度地價稅稽徵作業,對於部分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等35類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為建築使用者,仍以一般土地或事業直接使用之地價稅稅率(千分之10)課徵,未予適用上揭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之較優惠稅率(千分之6),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經於105年12月2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自106年2月至11月底止,已完成清查並辦理退稅計122件,金額854萬餘元;嗣後將於民眾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案件時,加強內部通報機制,並輔以「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58空間資訊網」勾稽查核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確保地價稅籍資料之正確性,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略以,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規定累進課徵;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10計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6計徵。臺中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05年度地價稅稽徵作業,對於部分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等35類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為建築使用者,仍以一般土地或事業直接使用之地價稅稅率(千分之10)課徵,未予適用上揭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之較優惠稅率(千分之6),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經於105年12月2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自106年2月至11月底止,已完成清查並辦理退稅計122件,金額854萬餘元;嗣後將於民眾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案件時,加強內部通報機制,並輔以「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58空間資訊網」勾稽查核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確保地價稅籍資料之正確性,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