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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提供偏遠地區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惟癌症篩檢陽性等案件仍須取具轉診單申請補助,經審計部促請改善,已修正簡化補助作業流程,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原住民醫療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基準表

審計部查核發現,衛生福利部提供偏遠地區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惟民眾倘為利用國民健康署癌症篩檢服務之陽性個案,仍須取具轉診單始得申請補助,未盡便民,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檢討修正補助計畫流程,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衛生福利部為減輕偏遠地區原住民就醫交通費負擔,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30日訂定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自105年度起提供原住民轉診、重大傷病、緊急傷病就醫等交通費補助,並為配合分級醫療制度,規定民眾就醫需檢附居住地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之健保轉診單,始得申請交通費補助。審計部查核發現,民眾倘利用國民健康署4項癌症篩檢服務,篩檢結果為陽性者,依後續確診及治療處置流程,須至具專科醫師及相關儀器設備之醫療院所就醫,方得確診。惟原住民常受限於偏鄉當地醫療機構(如衛生所)無法篩檢或確診,須另赴外地之醫療院所就醫,倘再回當地醫療機構取具健保轉診單,始得申請交通費補助,未盡便民且缺乏實益,經於106年6月6日函請衛生福利部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衛生福利部已於106年6月26日邀集市縣政府開會決議,修正簡化補助計畫流程為預防保健檢驗之結果異常單,可作為視同轉診之依據,以減輕民眾舟車勞頓之苦,並達簡政便民之效。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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