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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辦理礦石開採特別稅徵收作業,欠缺稽核機制致有短徵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已補徵稅款,並訂定抽核作業執行計畫,維護賦稅公平

花蓮縣縣內礦石採取情形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礦石開採特別稅徵收作業,未能掌握礦業權者於花蓮縣境內礦石開採量,致有短徵,另銷售礦石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各稽徵機關已補徵稅款6,859萬餘元,並訂定抽核作業執行計畫,以防杜逃漏特別稅,維護租稅公平。
花蓮縣政府為衡平礦石開採對山林保育及自然景觀之影響,並充裕財源,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2日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該條例第5條規定,本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開採礦石之礦業權者。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98年2月至103年12月稅務局獲經濟部礦務局通報各礦業權者於花蓮縣礦石開採量1億889萬餘公噸,經開徵礦石開採特別稅6億2,698萬餘元。花蓮縣審計室於104年10月查核發現,部分礦業權者涉有短漏報銷售額,爰函請國稅局參處,嗣審核該局函復資料發現,部分礦業權者涉有短報開採量而逃漏礦石開採特別稅情事,經於105年4月至106年4月間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據統計105年4月至107年1月間,國稅局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計5,662萬餘元;稅務局補徵礦石開採特別稅1,196萬餘元,合計6,859萬餘元。另稅務局已於106年7月訂定礦石開採特別稅抽核作業執行計畫,定期抽核礦業權者之礦石開採量,防杜逃漏特別稅,維護賦稅公平。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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